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的管理,保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广告行业规范发展,现对设置户外广告代申报行为做出如下规定:
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必须具有广告发布资质。
2、申请人外借发布资质,必须按要求书面报我局广告科登记备案;停止外借发布资质,必须及时书面报广告科销案。
3、申请人代他人发布的户外广告,视同自己设置须承担同等责任。
4、申请人在外借发布资质期间,必须督促借用人遵守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