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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及程序
索引号 01413953X/2007-0003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告 组配分类 其他 城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城管执法字[2007]第14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07-09-11 公开日期 2008-03-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及程序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及程序
坛城管执法字[2007]第14号

  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的工作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坛政发(200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特制定我局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性标准及程序,希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及遵循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树立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的良好形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和谐金坛的建设。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公正性原则。

  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及程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权涉及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梳理,其结果为行政许可方面15项,行政征收方面3次、行政强制3项,行政处罚141项。

  (一)行政许可(含行政征收)

  我局的行政许可全部纳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办理,由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并经初审后出具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和受件回执,是授权件的直接由窗口人员签署意见,是承诺件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送相关科室签署勘察意见并送领导签署核准意见,是上报件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领导签署核准意见,然后由窗口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证件或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送申请单位(人)签收。具体为:1、户外广告、灯光画廊、牌匾设置的办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2)252号、坛价费(2003)94号、坛财联(2003)57号文执行。2、城市道路占用审批的办理依据:国务院(1996)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按国务院198号令执行。3、特种垃圾处置证核准:建设部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按坛政发(2005)55号文件执行。4、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商亭、摆摊设点)审批的办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按坛建委(1995)119号、坛财发(1995)17号、坛价发(1995)53号文件执行。5、出租车辆营运证、出租车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准的办理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承诺时限:即办,不收费。6、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宣传品等许可,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禽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许可的办理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不收费。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许可依据是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收费依据及标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坛政发(2005)55号文件。8、出租车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审批,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关闭或者改变用途审批,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审批依据是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不收费。9、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许可依据的是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10、春节等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道路客运核准的依据是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除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统一办理行政许可外,其他科室、单位一律不得以局的名义对外许可,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许可时应当征收的费用必须依据并在幅度内收取。有减负情节需减负有关费用的应提请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授权进行强制的一种行政措施,具体为1、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程序:调查取证结束经审核出具拟限期拆除告知书,再出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我局组织强制拆除。2、暂扣兜售的物品及装盛器具。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程序: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告知逾期不到指定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3、暂扣作业工具。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程序: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我局可以暂扣作业工具。

  (三)行政处罚

  我局根据苏政办函(2004)50号和常政办发(2004)82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行使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方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处罚依据、幅度详见坛城管执法字(2007)第12号文件。

  为更好地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进一步规范运作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1、行政许可的办理,必须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受理,经业务科室签署勘察意见和有关领导签署办理意见后才能准予许可。

  2、中队的处罚权限仅限于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直接处罚,凡是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由处罚中心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局法制科审批,其中处罚额度2000元以上的,报法制科提出处罚建议,10000元以上的由局集体讨论确定处罚意见。

  3、实行拆除没收的案件一律由局集体讨论决定。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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