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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债发生的意见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2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7]10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7-12-12 公开日期 2008-03-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债发生的意见
 
关于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债发生的意见
坛政发[2007]102号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全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无债务运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着眼于建立制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新债发生的有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保障范围,确保不发生新的债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从源头上有效地制止债务的发生

   1.继续强化对教育投入力度,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和“一免一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生均公用经费按省定标准核定,并逐年增长。

   2.强化预算管理。以学校为预算编制单位,经费收支统一编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学校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执行,严禁超项目、超标准开支。

   3.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校舍维修实际需要安排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禁未经充分论证或未经审批而私自开工建设和维修项目。校舍维修资金通过教育附加、学校公用经费、专项资金等多种途径筹集。

   4.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不安排超过财力可能的教育建设项目。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加强支出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1.学校各项开支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

   2.严禁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担保贷款。

   3.严禁举债发放个人奖金、津贴、福利。

   4.严禁举债垫付各种费用。

   5.各级政府部门安排的改善办学条件等项目,要明确资金来源,不得要求学校配套资金。

   6.严禁未经批准向任何部门、单位、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在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的情况下,由学校申请,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履行。

   四、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学校无债务运行

   1.建立健全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学校举债的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2.建立健全学校债务动态监控机制。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学校债务监控机制和定期通报制度。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严格监控新债发生,对发生的新增债务问题,要及时查清原因遏制债务增长。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将跟踪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举债的行为,对违反有关纪律的学校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3.加强财务监督。凡是未经市政府批准发生新债的会计项目,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一律不允许受理记账。

   五、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学校债务管理,建立无债运行学校,要作为提高我市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从而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运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债务  意见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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