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7]77号)及《常州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常政发[2007]1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对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整体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增强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范围是金坛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尤其要加强对我市乡土建筑、工业遗产、革命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录工作;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普查小组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已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资料,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镇(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金坛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要选调精干人员充实普查机构,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所有普查人员持证上岗。普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加强对普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市普查领导小组要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通过普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研究,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
附件:1、金坛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金坛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普查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1:
金坛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徐国庆
副组长:陈林凤、贺进军
成 员:徐忠敏、葛惠明、盛国明、丁秀良、江忠平、杨金南、王小平、周锁生、谭松泉、李国平、徐小祥、薛文斌、丁建新、刘敖齐、管卫忠、徐息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李国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金坛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金坛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我市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市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
普查实行全市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各镇(区)分别实施的办法。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突出重点
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除国家规定的普查重点外,尤其要加强具有我市地方特色的乡土建设、革命遗址、名人故居、近现代工业遗产等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登录。
(四)镇(区)为单元
普查以镇(区)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镇(区)为基本单元。
根据普查质量控制要求,我市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常州市普查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我市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并负责解决各项问题。
三、普查的组织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金坛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普查领导小组在市文化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金坛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普查的各项规范,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3.编印《金坛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简报》,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4.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5.编制并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金坛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金坛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经市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6.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市专项补助经费。
我市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本市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市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调集市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建普查专业队伍,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信息资料的登录工作。
(二)部门职责
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市政府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3.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进行调查登记;
4.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5.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全市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测量使用;
6.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7.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文化、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四、普查的时间安排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及标准时点
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发布规范和标准。
(1)市政府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市政府逐级部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3)制定、发布《金坛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常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普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布各地的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常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组建普查队伍。市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组建队伍的方案和计划安排。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到位。对于人力资源不足的镇(区)要积极做好人员调配及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5)组织市普查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普查规范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等。所有参加普查的人员都要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普查员资格证书,以保证普查质量;
(6)安排普查专款,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镇(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各普查队、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信息资料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常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5)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向常州市上报。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市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常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金坛市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金坛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金坛市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金坛市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金坛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金坛市普查工作报告。
(3)市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并结合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将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划为重点文物埋藏区。
五、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地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市政府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文物普查档案。
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市普查领导小组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常州市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六、普查的经费
市财政主要落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市培训经费、部分设备购置费、田野调查经费、普查人员经费、普查报告出版经费等。普查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普查的宣传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常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宣传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宣传工作。
普查宣传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
普查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户外宣传牌和广告牌、各种宣传品等各类媒体和载体。
普查办公室要定期编发简报,增进普查工作信息的交流,推广普查经验。通过宣传,提高文物普查的社会认知度和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为保护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八、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市政府对整个普查工作,包括: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普查工作报告》。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镇(区)普查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拟定《金坛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市政府将适时按要求组织评选,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普查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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