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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颁发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21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7]9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7-11-28 公开日期 2008-02-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颁发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坛政发[2007]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  生产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8日印发

   

  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组织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本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
    (五)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安全生产机构正常运转;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和奖惩;

   (四)定期向市安全生产安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安委会;

   (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监控措施和责任,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加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十)严格执行国家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的规定; 

   (十一)举行各类大型活动时,按规定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督促、指导工矿商贸等单位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第四条 市安监局依法对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本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规定负责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市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接受委托,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和认定;
    (五)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市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等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和爆破作业等许可证件的核发及其监督检查;
    (四)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按照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六条 市发改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在项目审批、稽察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第七条 市经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电力等能源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组织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第八条 市农林局负责农林牧渔、森林防火和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的检审工作;对护林防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制定应急灭火预案并开展演练;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农业机械、森林防火和农林牧渔等方面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建筑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按照规定参加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公共交通、燃气、路灯等公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交通局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公路、航道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按照规定参加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监理和污染防治等方面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规定。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登记、发证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的安全预报和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城管局负责环卫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灯光亮化设施以及临街亭棚设施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加强对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教学环境安全;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监督学校落实学生劳动技能培训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安全监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按照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十八条 市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各类市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在核发证照和年检时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市规划局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及建设工程的选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负责防雷和施放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对施放气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泵站、堤坝、涵闸、防洪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旅游局依法实施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行业有关饭店、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市药监局负责本市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在药品和医疗器械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公用人防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供电公司负责本市供电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电力线路的抢修和保养,保障电力供应,负责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广电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本市文化站、影剧院、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地震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施的监督管理和地震预测预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社团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市监察局依法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第三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除依法实施专项监督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规定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领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履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接到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五)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告安委会;
    (六)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安委会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6日市政府颁发的《金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坛政发[200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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