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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中鼓励企业搬迁转产的若干政策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15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7]5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7-07-18 公开日期 2008-03-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中鼓励企业搬迁转产的若干政策
 
关于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中鼓励企业搬迁转产的若干政策
坛政发[2007]57号

   为深入推进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鼓励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关闭转产,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和工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环保优先促进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的精神,现就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中企业搬迁、转产提出如下政策。

   一、鼓励化工生产企业向金坛以外的专业化工园区搬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的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

   1.企业搬迁前三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部返还给企业。

   2.按企业所合法占用的工业用地以每亩2万元的标准给予经济补贴。

   二、鼓励化工生产企业实行转产,在2008年12月31日前自行转产的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

   1.转产后的新企业三年内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2.转产后的新企业在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奖励给企业。

   3.企业占用的土地尚未出让的,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补办出让手续,按其缴纳出让金的净收益由财政返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转产。

   4.根据集聚集约发展要求,原企业占用土地符合复耕条件的,在转产时可在工业集中区中优先供地,但项目必须达到所在工业集中区的土地投入强度等要求,原占地实施复耕。

   三、化工生产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转让产权并转产的,可采取变更方式实施转让,不再收取变更过程中的各项税费,转产后的新企业同样享受第二条的政策。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化治办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工业企业 专项整治 鼓励政策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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