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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15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7]6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7-06-26 公开日期 2008-03-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坛政发[2007]67号

   《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征地 补偿 保障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6日印发 

  

  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保障各类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政府为了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根据公共利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及其他各类建设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案,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市财政、农工办、监察、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台账;市公安局应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标准为每亩1600元。

   第九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耕地(含原为耕地,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其他用途的土地),每亩16000元;

   (二)征收其他农用地,每亩12800元;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每亩16000元;

   (四)征收未利用土地,每亩8000元。

   第十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农用地,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17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在册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二)征收农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需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

   (一)耕地每亩800元;

   (二)鱼塘、竹园、林地、桑茶、果园、苗圃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地上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金坛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在征地范围内突击建设、栽植的附着物不予补偿。各项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产权归属支付。产权不明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代结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到位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由其按规定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政府出资,标准为每亩10000元;

   (三)省政府规定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个人账户由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享有的安置补助费组成。

   社会统筹账户由政府出资、16周岁以下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组成。

   第十七条  以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交付土地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已享受城镇养老待遇的人员、由外地转入不同时具备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空挂户”人员、2005年5月8日《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历次征地已办理农转非和安置的人员等。

   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产生实行“征谁保谁”的原则,即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者,征地需安置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提出名单;无村民小组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名单。提出的名单经村民委员会公示核实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工办等部门。

   第十九条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到达就业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按照第一年龄段人数提取的安置补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该年龄段人员从统筹账户中一次性领取6000元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条  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的原则。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自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交付土地之日起,按月领取就业培训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40元/月,期限6年;到达第四年龄段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自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交付土地之日起,至到达第四年龄段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40元/月;到达第四年龄段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自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交付土地之日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260元/月。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统筹账户中支付;统筹账户不足以支付的,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在期间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即终止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可将其个人账户中尚存余额用作抵缴城镇养老保险中个人缴纳的部分;也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其个人账户中尚存余额。

   在保障期间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适时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各镇(区)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的,所需资金可以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自2005年5月8日《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已选择货币安置的,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将已领取的全部安置费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上述对象若不选择参加保障,同时也不纳入历次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范围。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依纪给予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八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坛政发[2005]35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宁常、扬溧高速公路金坛段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坛政发[2005]90号)中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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