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政策 措施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0日印发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落实环保优先指导方针,更好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生态市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在组织制定、调整、修编区域开发总体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水利、城市建设、农业、林业、旅游等专项规划时,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
依据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印染、造纸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十五小”和“新五小”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
(二)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提高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今、明两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市组织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经省环保厅确认、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2008年年底前,分散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园区。2008年年底前,淘汰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各种规格的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对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长期不能稳定达标,偷排以及与区域功能定位严重不符、污染物排放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巩固印染行业“提标”成果。从今年起,全市化学工业全面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三)编制《金坛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论证工作。积极实施《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制定《金坛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设立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重点扶持“桑丝绸服装”、“岩盐产业链”等循环经济试点,建成一批具有金坛特色的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制定鼓励政策,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论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全面实施化工、印染、水泥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力争到2010年,全市重点工业污染企业80%通过清洁生产审核,60%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论证。
(四)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其他企业废弃物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收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积极支持秸秆还田和施用有机肥,对购买秸秆还田农用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直补。
三、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五)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到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8.4%,控制在0.502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8.2%,控制在1.204万吨以内。上述目标纳入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以责任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经济开发区、各镇和重点排污单位。每年向社会公布经济开发区、各镇和重点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严格按照环境容量,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标准,核定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区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由镇政府制定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计划,逐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六)大力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全市《区域污水专项规划》,2007年8月,完成“一区三园”污水管网建设并接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认真落实《关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实施意见》(坛政发[2007]30号),到 2007年底,完成镇域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并投入运行。2007年底前完成金坛市华振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的技术改造。编制全市集中供热规划,不断完善经济开发区供热管网建设,经济开发区不再审批新上燃煤锅炉。各镇工业集中区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
(七)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建设清洁能源区。根据与常州市政府签订的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积极调整全市能源结构,降低煤耗总量。加快推进“禁燃区”建设,逐步淘汰“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对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改造的单位予以奖励,研究制定鼓励公交车和出租车“油改气”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水、土地、森林、矿产等各种资源的保护,规范征收相关的资源费。对长荡湖、钱资荡、天荒湖等湖泊湿地生态功能区及茅山风景名胜区、方山森林公园、向阳水库等低山丘陵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区,严格按照生态规划要求,坚持保护优先,促进自然生态恢复。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市财政从相关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与保护工作。
(九)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到2008年建成国家生态市的目标,认真落实《金坛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奖励办法》(坛政办发[2006]120号)。继续大力实施生态创建“八大工程”,全力推进全国环境优美镇创建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抓好工业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产业,实现我市社会、经济、环境的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
(十)积极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认真落实《金坛经济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建设规划》,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完善区内企业间动态耦合链接框架以及水、能、固废的再循环、再利用系统,促进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景观建设与生态管理的有机统一,把经济开发区建设成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
五、加大财政和物价对环保的支持力度
(十一)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政策,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十二)支持电厂脱硫,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十一五”期间,完成金坛加怡热电有限公司燃煤锅炉的烟气脱硫改造工程。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按省文件规定的脱硫电价执行,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鼓励并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利用垃圾、风力、秸秆、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绿色电力”。
(十三)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设立1500万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并在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及其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
(十五)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降低市场准入条件,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将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集、运输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
(十六)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减免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补充规定》(坛委发 [2005]35号)统一扎口收费标准收取,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及污水输送系统,执行工业用电价格。对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新办的城镇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比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七、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十七)健全环保工作体制,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人大、政协对环境工作的监督,建立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的制度,定期向政协通报环保工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部门、地区的环保工作,及时解决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环保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改革。结合镇机构调整,把镇政府环保工作职责落到实处。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持部门人员编制,成立环保派出机构和环保协管队伍。
(十八)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2007年建成全市重点污染源远程监控中心并实现20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继续完善全市大气、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从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预案、装备配置、应急物资储备、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环境应急处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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