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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14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7]3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7-04-05 公开日期 2008-03-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坛政发[2007]33号

   为贯彻落实《“法治金坛”建设规划》和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市”活动的决定》,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二、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行政机关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2.人民法院认为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的或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

   3.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或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4.单独或附带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

   5.被告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案件;

   6.市政府认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提倡和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除上述六种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由本单位的分管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全年出庭次数不得少于50%。

   (二)对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三)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司法文书复印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凡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案件的分析情况、整改措施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六)各镇、各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通过组织检查和参加旁听等形式,全面掌握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的现象,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依法行政  制度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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