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发[2006]1号)和省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贴,市财政补贴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30元,镇财政补贴由原来的10元提高到15元。
各镇、开发区2007年财政补助必须在2007年3月30日之前划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补助 通知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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