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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13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7]2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7-03-18 公开日期 2008-03-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坛政发[2007]25号

   根据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发[2006]1号)和省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贴,市财政补贴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30元,镇财政补贴由原来的10元提高到15元。

   各镇、开发区2007年财政补助必须在2007年3月30日之前划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

  题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补助 通知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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