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茅山风景旅游区的保护、开发、建设与管理,依据《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关于成立金坛市茅山风景旅游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及干部任职的通知》(坛委组字[2006]第2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划定茅山风景旅游区管理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金坛市茅山风景旅游区管理范围以茅山风景名胜区和茅山旅游度假区、方山森林公园为中心,涉及薛埠镇和茅麓镇行政区域内的11个行政村和5个场圃,总面积约为108平方公里。
二、具体区域
1.薛埠镇:上阮村、方麓村(原建国村)、薛埠村(原方山村1、2、3、4组除外)、上阳村(原上阳村和原新浮村1、2、3、4组除外)、连山村(原连山村12、13组除外)、东进村(原上水村2组、4组除外)、种猪场、茅东林场、方麓茶场、石家山林场,共6个行政村和4个场圃;
2.茅麓镇:仙姑村、致和村、对达村、彭城村、塔山村、茅麓茶场(3工区、5工区、6工区、7工区、8工区、12工区),共5个行政村和1个场圃。
薛埠镇、茅麓镇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划定的管理范围,积极配合茅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茅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快组织编制风景旅游区各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茅山风景旅游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旅游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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