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粮食局关于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苏粮法〔2007〕9号)文件通知 要求,为加强全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市粮食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核查对象
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二、 核查要求
(一)按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苏粮调〔2004〕4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审核规定、督查要求等内容,对市粮食局所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收购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仓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具备规定的检验设备及能力,是否按时报送粮食收购统计数据等。
(二)对粮食收购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要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持证人提出不再经营粮食收购的,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市粮食局组织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小组于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十八日对本市辖区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收购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进行核查。
(四)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需按照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要求,认真准备好相关资料,支持配合共同完成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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