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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金坛兴辉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强耐压纸管用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4139054/2007-0003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环管字(2007)第17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07-12-29 公开日期 2008-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金坛兴辉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强耐压纸管用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对金坛兴辉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强耐压纸管用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坛环管字(2007)第17号

   你单位报来的《年产10万吨高强耐压纸管用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建议和结论,在贯彻“总量控制”、“清洁生产”、“达标排放”的原则以及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建地点(金坛经济开发区东村西路电厂路南侧)建设。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万吨高强耐压纸管用原纸的生产规模。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按报告书确定的处理方案进行预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道排入金坛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所排废水必须符合金坛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所用蒸汽由金坛市加怡热电有限公司提供,不得建设燃煤锅炉;取料作业点装卸工段设备配备气密、防尘和除尘等设施,原料堆场四周设置防水墙并遮盖防雨布,减少无组织粉尘的产生和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厂界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规定。

   3、合理安排车间布局和布置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以及其它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标准要求,其中西厂界(临丹金溧漕河)执行IV类区标准,其余厂界执行III类区标准。

   4、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管理。生产过程中的纤维粗渣、格栅处废渣及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全部用于生产污泥纸板,制水污泥与生产过程中的剩余污泥脱水固化后送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包装材料由有关单位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加强生态保护建设,通过增加厂区绿地面积、厂区边缘种植高大植物,以减少噪声、无组织粉尘对外界的影响。 

   6、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设中,要尽可能采取减少扬尘的工艺,要选用扬尘少的设备;运料车辆要加盖蓬布、减速慢行;及时清除厂区积尘,定期洒水抑尘,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期间的噪声必须符合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施工现场建造沉淀池、隔油池等临时处理设施对施工废水进行适当处理后排放。

   7、落实报告书中确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设立1000m3的事故应急池。通过加强对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监控,强化职工风险防范意识教育,明确人员职责,防范非正常工况污染物超标排放和事故排放,杜绝各种污染事故的发生。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全公司设1个废水接管口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1个雨水排放口、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堆场,各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本报告书要求。

   9、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当地政府必须控制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土地的使用,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项目。

   10、其他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报告书要求执行。

   三、该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必须满足我局核定的接管总量控制指标,其中CODCr:97.14吨/年、SS:19.43吨/年、TP:0.025吨/年、NH3-N:1.229吨/年,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项目建设期间,由金坛市环境监察大队对该项目进行定期现场监理,开发区环保办协助监督管理。

   五、项目及配套环保设施建成后,向我局申请项目试生产,经我局核准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凭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你公司填报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资料,向我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或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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