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坛市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公路 广告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8日印发
金坛市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域为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至其外侧200米用地范围;省级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区域为省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至其外侧100米用地范围。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已建、在建和待建的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城管、交通等部门负责编制。
第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内,广告牌的设置为沿线一列式排列,并兼顾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第七条 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擅自改变广告牌的设置规格。
第八条 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 许可和设置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其内容应经市工商局审查并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在户外广告牌右下角标明登记证号和发布期限。
第十一条 对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和泊位使用权的出让,原则上应由市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广告泊位拍卖取得的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中百分之二十用于返还沿线镇用于土地补偿等费用。
第十二条 在广告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期间,所需用电由供电部门给于保障,建设和经营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三条 广告设施设置所需占地,由市城管局、国土局与沿线各镇、村协商解决,沿线各镇具体负责做好农村占用地的补偿工作。
第四章 技术与标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按以下要求
设置:
(一)单侧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8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200米(互通区、服务区、收费广场、跨线桥除外)。
(二)广告载面与公路呈85°角,广告牌下边缘距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
(三)广告牌形式为单立柱双面体外灯光广告牌,形状为长方形,截面面积为108㎡(宽18m×高6m)。
(四)广告牌架体采用钢结构,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具有能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以确保牢固、安全。
第十五条 广告牌设置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广告牌载体图案及文字要清晰、简明、易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色调严禁使用红、黄两种颜色。广告牌立柱上应按路名和方向统一编号和标注,便于相关部门监管和服务。
第十七条 广告牌的照明光源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和侧射路面,不得造成行车眩目,不得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宣传、城管、规划、交通、工商、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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