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职业病 防疫 意见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31日印发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和“三同时”审查工作的意见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是职业卫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范围
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属于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2)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化学物质的;
(4)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5)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和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程序
本着便民、高效、快捷的原则,对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所有程序均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相关的联办件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时组织评审,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在主体工程设计时,同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审查。
4.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对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对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工作的管理
1.市卫生局主管全市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实施。依法需国家、省、常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市卫生局应当积极与上级部门协调,及时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工作,做好对建设项目的指导服务,保证项目如期建设。
2.市发改局、经贸局、外经局等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及时将报批项目的有关资料向市卫生局通报,以便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及“三同时”审查。
3.市规划局、建设局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及“三同时”审查工作,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其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企业注册登记抄告相关前置并联审批的要求,在受理职业病危害企业的注册申请时,抄告卫生行政部门。
6.各镇、开发区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支持市卫生局依法履行职责。
7.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8.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或者未报请“三同时”审查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金坛市卫生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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