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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效投诉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14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07]2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7-04-10 公开日期 2008-03-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效投诉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效投诉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坛政办发[2007]26号

   《金坛市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效投诉认定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0日印发

  金坛市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效投诉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金坛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服务质量,维护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效投诉的对象为市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效投诉,是指经调查存在《金坛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所列的行政效能过错行为,或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投诉。

      第四条  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投诉的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行政责任分为一般行政责任、严重行政责任和特别严重行政责任。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行政责任;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行政责任;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不良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行政责任。

      第六条  对认定的有效投诉,根据《金坛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按照下列标准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其标准为:

   (一)工作人员被有效投诉一次,属一般行政责任的,按2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属严重行政责任的,按4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属特别严重行政责任的,取消其年度目标管理奖,同时其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按2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按1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

   (二)同一工作人员年内被有效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取消年度目标管理奖,其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按2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按1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

   (三)同一科室(站、所)工作人员年内累计被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其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按4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按2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主要领导按1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

   (四)各部门自行查实的有效投诉,对直接责任人按上述标准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科室(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免予扣发。实行条线管理的行政机关对有关责任人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日常检查、暗访、执法监察中发现并查实的行政过错及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被认定为有效投诉的,应将相关材料及处理意见及时移送人事部门,财政、人事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同时告知被投诉方申请复核权利。

      第八条  对有效投诉所作出的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不服的,在接到责任追究通知书起5日内向作出认定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负有举证责任。复核结论应于15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诉方,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在接到复核结论通知起5日内,向监察、人事部门提出复查,复查决定应在30日内作出并书面答复被投诉方,复查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九条  各镇(区)以及实施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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