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一[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7]238号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泰地税发[2007]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不包括人工挖掘的),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于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于经营性风景区内的陆地、河流、河滩、湿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凡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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