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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7-0003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7]8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7-11-16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7]83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一[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7〕17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地税函[2007]238号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泰地税发[2007]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不包括人工挖掘的),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于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于经营性风景区内的陆地、河流、河滩、湿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凡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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