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二〔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7]220号
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锡地税函[2007]50号《关于企业年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年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七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