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国际税收管理的协作配合,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国际税收工作协作的实施办法》(常地税发[2007]7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国、地税国际税收工作协作实施办法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建立国、地税局国际税收工作协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
根据金坛市国际税收工作需要,市国、地税共同成立金坛市国际税收工作协作领导小组和建立国际税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扎口部门分别为市地税局税政科、市国税局第六税务分局。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史云飞、俞晓明 副组长:朱镇、庄文华
组员:盛冬梅、刘晓斌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国、地税局国际税收工作协作领导小组轮流主持,研究、决定全市各级国际税收工作协作事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遇急需研究解决的国际税收工作事宜,可经领导小组同意,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二、 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开展国际税务管理协作
国、地税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协作对强化国际税收事项的协同控管,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市国际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国、地税国际税收协作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避税工作
国、地税双方分别于每年的6月28日和12月28日前交换转让定价调查立、结案企业的名单及基本情况表,以及其它反避税项目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申报信息,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价格费用信息、劳务费用信息、转让有形、无形财产价格信息、融资利率信息,企业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行业利润信息,可比对象的设定信息等。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
1、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日常征管中发现及通过与建设、文化、体育、外经贸等部门了解的非居民信息,国、地税应及时交换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外国企业名称、境内相关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等基本情况。
2、国、地税一方判定为常设机构的,应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存在异议的,应及时沟通或上报省局。
(三)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国、地税按季交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户管信息,包括新开业的、变更、注销、失踪的代表机构户数及名称。新开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的业务范围,是否需要征税,如从事应税业务,适用何种征税方式及其它双方认为需要交换的信息。
(四)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由国、地税各自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进行,如需共同核查的,由双方组织进行,如在核查过程中需要对方提供涉及保密涉税信息的,分别报经常州市国、地税局批准后提供。
(五)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
国、地税要及时沟通、协调有关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天交换上季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情况电子台账,包括:开具凭证类型、申请付汇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码,境外收汇人名称(注明国籍)、购付汇银行、付汇项目及金额(注明币种)。
(六)重点行业税收管理
加强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国际运输等行业的税源管理,尤其是要加强重点项目工程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为主的重点项目实施监控,国、地税双方要及时交换掌握的项目信息、项目结算情况及税款缴纳情况。
(七)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专项培训
1、共同开展税法宣传,联合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增强宣传效果,根据需要联合编发、印制各类税收宣传资料。
2、组织对“走出去”企业进行税收协定专项培训和政策辅导,加强联系和协作。
3、适时地对国际税收、涉外审计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三、 加强涉外企业管理协作,深入开展联合税务审计
国、地税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提高工作效率。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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