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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7-0000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6﹞10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7-01-31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6﹞109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二〔200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6〕21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地税函[2006]10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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