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一[200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7]2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7]254号
关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反映,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向各雅芳分公司提供和直销有关的服务,并从雅芳分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但是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大多数为个体工商户,且分散在全省各地,不能及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造成税款流失。为便于管理并保证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为雅芳分公司提供与直销有关的服务活动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鉴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多数属于个体工商户,财务核算不完整,不能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税源零星分散,税款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暂由雅芳在江苏境内的各分公司(江苏分公司、无锡分公司、苏州分公司、南通分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徐州分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待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正常时,省局再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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