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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索引号 014138932/2007-0003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7〕7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7-11-01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坛地税发〔2007〕78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一[200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7]13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1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我市范围内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地税函[2007]19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州地税发[2007]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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