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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9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7]56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7-10-23 公开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7]56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6日印发


 

  校对:杜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32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室                 2007年9月18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陈啸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

  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保险企业退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对保险企业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七年八月一日

  抄送: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8月23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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