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6日印发
校对:杜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32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室 2007年9月18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陈啸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
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保险企业退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对保险企业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七年八月一日
抄送: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8月23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