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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9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7]4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7-08-13 公开日期 2008-03-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7]47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6日印发


 

  校对:沈罗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8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张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28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瞿滨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5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统计,近期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数据库中一些地区失控发票的比例较高。经初步核查,其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别地区违反规定将不属于失控发票范围的发票录入到失控发票数据库;二是一些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从而形成失控发票;三是个别企业丢失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形成失控发票。为了保证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健康运行,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充分发挥这一系统在打击发票犯罪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擅自扩大失控发票的范围。对于一些尚未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核查处理,只有稽查部门确认企业已经走逃的,才能按照上述规定将其发票列为失控发票。对于擅自扩大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要加强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发票收缴工作。对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缴销其库存未用的纸质发票,督促企业进行防伪税控报税,防止产生失控发票。

  三、要加强宣传和辅导,进一步提高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的意识,加强金税卡的管理,防范丢失和被盗。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5月29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63417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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