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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9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7]4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7-07-19 公开日期 2008-03-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7]42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8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卜以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26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杨传贵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5月10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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