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8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卜以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26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杨传贵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5月10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