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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8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7]4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7-07-19 公开日期 2008-03-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7]45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7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卜以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26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

  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杨传贵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硫磺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二○○七年六月七日

  抄送: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6月14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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