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7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卜以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26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
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杨传贵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硫磺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二○○七年六月七日
抄送: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6月14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