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6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6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6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6月7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卜以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21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虞传扬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3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3月28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634177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