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7]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7]4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7]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7〕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 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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