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发[2007]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推行的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小规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在5月24日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TAIS2.0中一般纳税人认定起始时间统一为2007年6月1日。
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问题:
1、推行的范围:
本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范围为:目前征管系统内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目前征管系统内虽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2006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80万元且正常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2、培训的时间:
培训时间安排在2007年5月22日到24日,地点为常州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培训教室。
3、安装、升级程序及时间:
①安装、升级时间为2007年5月29日。
②升级地点为市局征收大厅一楼。
③安装、升级的工作要求:
未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视同为新办企业进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发行。
推行、升级的流程和操作请参考《金坛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升级方案》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操作说明》(附件二)。
4、发票管理事项:
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及月使用量参照原领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开票限额及月领购量进行设定。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和升级后应及时对原手写版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行清理收缴。涉及购票资格增减的应及时在相应系统内进行相关操作。
三、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辖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并对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政策变化进行公告(见附件三),以做好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衔接;各单位同时应对辖管拟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政策及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的宣传(开具发票要求见附件四)。
四、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对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发票发售等岗位人员进行培训,以顺利开展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
附件:2.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操作说明
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4.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5日印发
校对:沈罗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7]6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推行的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小规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在5月24日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TAIS2.0中一般纳税人认定起始时间统一为2007年6月1日。
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问题:
1、推行的范围:
本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范围为:目前征管系统内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目前征管系统内虽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2006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80万元且正常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2、培训的时间:
培训时间安排在2007年5月22日到24日,地点为常州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培训教室。
3、安装、升级程序及时间:
①安装、升级时间为2007年5月25日到31日。
②升级地点为各单位办税服务厅,三辖市(区)安装、升级地点自行确定。
③安装、升级的工作要求:
征管系统内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已推行一机多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本次只对其纳税人档案信息和企业发行信息进行维护并变更企业授权信息操作。
已推行防伪税控系统但未进行一机多票升级的,除对其纳税人档案信息和企业发行信息进行维护外,还应进行一机多票系统的升级;
未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视同为新办企业进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发行。
推行、升级的流程和操作请参考《常州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升级方案》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操作说明》(附件一)。
4、发票管理事项:
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及月使用量参照原领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开票限额及月领购量进行设定。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和升级后应及时对原手写版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行清理收缴。涉及购票资格增减的应及时在相应系统内进行相关操作。
三、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辖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并对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政策变化进行公告(见附件二),以做好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衔接;各单位同时应对辖管拟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政策及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的宣传(开具发票要求见附件三)。
四、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对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发票发售等岗位人员进行培训,以顺利开展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
附件:1.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操作说明
2.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3.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5月15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张鹏
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操作说明
根据目前全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情况,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主要涉及到两类企业,一类是已经安装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并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另一类是新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为保证这两类企业能够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需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l 已经安装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并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档案查询→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变更企业授权信息→购买发票→日常开具与管理
图一 已安装一机多票系统的废旧物资企业操作流程
【纳税人档案查询】
在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中,利用“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 纳税人档案查询”功能查询综合征管系统同步到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中的企业档案信息。
对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正确的情况下,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中显示的纳税人档案性质只可能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一般纳税人 兼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若为其他选项,则说明企业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档案信息有误或未正确同步到防伪税控系统中。对于档案分类中显示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只经营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对于档案分类中显示为“一般纳税人 兼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既经营一般货物又经营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
【企业发行信息管理】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中的“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 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勾选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项来增加企业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授权信息,包括手工设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和月购票限量。
【变更企业授权信息】
企业持IC卡到税务机关发行窗口,利用“企业发行/ 变更发行/ 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功能,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变更后的“授权信息”赋予纳税人,使得纳税人能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购买发票】
企业持IC卡到税务机关发售窗口购买发票,如果已进行三大应用系统数据整合,则需要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为企业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如果未进行三大应用系统数据整合,则需要在综合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中分别发售,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需要利用税务端“发售管理/ 发票发售”功能为企业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注意:在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中发售发票时,系统将可供发售的发票分为三类,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购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则需要在发票发售页面选择发票类别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来进行发售。
【日常开具与管理】
在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中,读入发票后即可进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开具、查询、作废及抄报税等功能,具体的操作方法参见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0用户手册或实用教程等相关教材。
l 新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档案信息查询→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初始发行两卡→购买发票→完全安装一机多票→日常开具与管理
图二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废旧物资企业操作流程
【纳税人档案查询】
在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中,利用“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 纳税人档案查询”功能查询综合征管系统同步到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中的企业档案信息。
对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正确的情况下,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中显示的纳税人档案性质只可能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一般纳税人 兼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若为其他选项,则说明企业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档案信息有误或未正确同步到防伪税控系统中。对于档案分类中显示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只经营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对于档案分类中显示为“一般纳税人 兼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既经营一般货物又经营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
【企业发行信息管理】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中的“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 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设置该户废旧物资企业的发行授权信息,确定各种类发票的月购票限量和开票限额。
注意:在利用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打开的认定授权管理页面中,系统将可开具发票类型分为三类,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需要根据所开发票种类选择对应的选项,例如:若企业需要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需要选择可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为这两类发票设置月购票限量和开票限额;若企业需要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需要选择这三类发票,同时为这三类发票设置月购票限量和开票限额。
【初始发行两卡】
企业持所购买的一机多票金税卡和IC卡到税务机关发行窗口,利用“企业发行/ 初始发行”功能,为企业两卡进行初始发行。
【购买发票】
企业持IC卡到税务机关发售窗口购买发票,如果已进行三大应用系统数据整合,则需要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为企业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如果未进行三大应用系统数据整合,则需要在综合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中分别发售,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需要利用税务端“发售管理/ 发票发售”功能为企业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注意:在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中发售发票时,系统将可供发售的发票分为三类,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购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则需要在发票发售页面选择发票类别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来进行发售。
【完全安装一机多票】
企业持发行后的两卡设备到服务单位工作窗口进行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的完全安装,并进行初始化及企业的系统参数设置。
【日常开具与管理】
在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中,读入发票后即可进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开具、查询、作废及抄报税等功能,具体的操作方法参见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0用户手册或实用教程等相关教材。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43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税率栏填写零;
(二)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XX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7〕8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附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在省局直属分局和南京市高淳县国税局的测试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是总局近年来狠抓“四小票”,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各地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有关操作技能,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应在5月底前全面完成下列工作:
(一)做好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
1.对废旧物资回收专营企业,各地应依据企业2006年度的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6年度销售额未达标准,2007年度预计销售额可以达到标准的,经申请也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兼营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各地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各地应先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依照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将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后到防伪税控系统中,利用“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 纳税人档案变更”功能模块,将征管系统同步到防伪税控系统中的企业档案信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维护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一般纳税人 兼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二)在完成档案信息维护工作后,各地须做好对企业票种、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的核定工作。
1.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票种,统一核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或五联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档案分类中显示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只经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为企业核定可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对于档案分类中显示为“一般纳税人 兼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既经营一般货物又经营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为企业核定可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
2.对老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的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原则上按照原手工版发票已核定的数量和限额进行核定,需要提高开票限额的,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办理;对新办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的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应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各地应在征管和防伪税控两个系统中按照系统有关操作规定同时维护好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数据信息。
(三)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各地对已安装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并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应要求其持IC卡到税务机关发行窗口,利用“企业发行/ 变更发行/ 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功能,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变更后的“授权信息”赋予纳税人,使得纳税人能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对新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持所购买的一机多票金税卡和IC卡到税务机关发行窗口,利用“企业发行/ 初始发行”功能,为企业两卡进行初始发行,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应及时为企业安装一机多票系统,并进行初始化及企业的系统参数设置。
(四)各地发票发售窗口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发售发票时,应在征管信息系统发票发售模块中,在选择了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份数后,必须在选项末栏――“废旧物资发票标志”栏中打“√”,方可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废旧物资发票发售给企业。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中,读入发票后即可进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开具、查询、作废及抄报税等功能,具体的操作方法参见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0用户手册或实用教程等相关教材。各地应与本地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培训工作,确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顺利开具发票。
三、从2007年6月1日以后,所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所开具的销售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手工版销售发票一律停止使用,企业未开具的手工版发票应由企业主管税务部门予以缴销;2007年6月1日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不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2006年6月1日以后企业取得在2006年6月1日以前开具的手工版废旧物资发票,一律在2007年8月份申报期结束以前,填报《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
四、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的相关规定办理,按4%的征收率即开即征,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后,其相关数据信息将纳入“一窗式”比对,省局已统一在全省“一窗式”比对软件中增加了相关功能,将于2007年6月全面部署应用。
六、各地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推广工作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校对:流转税处 瞿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税率栏填写零;
(二)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回收企业纳税申报时,须审核报税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须审核认证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抵扣废旧物资金额栏数据,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应对企业报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派专人(两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
八、回收企业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工作于2007年5月底完成。凡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缴销。
九、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七年四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4月16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634177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