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1日印发
校对: 杜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16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2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林晓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3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二○○七年三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3月15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