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发[2007]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7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7]3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
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7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张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7〕4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
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校对:流转税处 虞传扬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7〕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
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2月27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