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3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4月3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3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
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8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3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张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8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8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杨传贵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粉煤灰(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6〕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七年二月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2月12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