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1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8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1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
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3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5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张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7〕3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
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月18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虞传扬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所属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6〕306号),请求明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1月4日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