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一〔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6]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6]22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通地税发[2006]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七款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所以允许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是因为旅游业务是需要有多个服务单位共同服务完成的服务业务,其他单位需要为旅游企业承接和安排住宿、餐饮、运输等活动。
如皋市东方旅行社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
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其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交通费”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因此,如皋市东方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车辆的租金、自己直接支付的过路费和汽油费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