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2月5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1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3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卜以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