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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7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7]1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7-01-30 公开日期 2008-03-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7]11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2月5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1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3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卜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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