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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7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7]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7-01-22 公开日期 2008-03-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7]5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6日印发

  校对: 杨爱鹏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月9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卜以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42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5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奚 斐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总局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进行了修改,一些地区要求总局明确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车辆价格的计算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修订为“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第(3)款修订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12月7日封发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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