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月23日印发
校对: 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7]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月9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卜以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46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虞传扬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
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12月26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