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全系统干部职工通过自学、函授、培训等继续教育途径,提高自身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水平,优化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更好地为我市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及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水政水资源管理所、水费管理所、水利科研推广站、下丘河水利枢纽管理所等纳入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借用在机关工作三年及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人员,由本人员申请,经相应组织批准同意,可以以参加与本人岗位相对应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教育、技能培训等。其中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须填写《干部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报市人事局批准,市管领导干部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提高学历(学位)和技能等级的教育培训等,须由本科室同意,报局批准。在确定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入选时,年度考核优秀及工作表现突出的优先考虑。未经批准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和其它技能培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鼓励干部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干部及相关人员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可根据招生简章公开的标准,办理学费补助手续。补助标准为:获得大专、本科、研究生以上证书的,分别一次性补助学费2000元、3000元、5000元。
第五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费自付:
1、未经单位审批,临时决定报考的;
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3、学习期间违章、违纪、违法受到各类处分的;
4、学习期间违犯校规校纪,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中途退学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毕业的。
第七条 基层各水利管理服务站、水库管理所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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