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坛政发(2007)37号文件,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及相关制度: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制度
一、裁量公开制度
按照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的要求,采取有效方式,公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公开具体案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裁量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公开事项允许公众查阅。
二、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实行分离,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
三、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制度
对重大或复杂的执法裁量事项,实行集体会办,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执法限时制度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执法时限。对未有具体时限的以30个工作日为限,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许可后方可延长。
五、行政处罚情况季度报告制度
每季度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行政处罚的对象、事由、依据、具体措施、结果以及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态度等进行登记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局。
第二部分 民间组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
一、对社会团体的行政执法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处罚细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
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三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第二条6.7.8款规定,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权按如下标准执行:
1.能配合执法,知错就改,认错态度诚恳并写出认错悔改书,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数量较小,除予以没收外,并处1倍的罚款。
2.能配合执法,知错就改,认错态度诚恳并写出认错悔改书,但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数量较大,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除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2倍的罚款。
3.能配合执法,认错态度一般,能写出认错悔改书,但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数量特大,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3倍的罚款。
4.不能配合执法,态度恶劣,并有抗法行为出现。除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4倍的罚款。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执法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处罚细则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 十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十一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 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第九条6、7、8款规定,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权按如下标准执行:
1.能配合执法,知错就改,认错态度诚恳并写出认错悔改书,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数量较小,除予以没收外,并处1倍的罚款。
2.能配合执法,知错就改,认错态度诚恳并写出认错悔改书,但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数量较大,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除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2倍的罚款。
3.能配合执法,认错态度一般,能写出认错悔改书,但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数量特大,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3倍的罚款。
4.不能配合执法,态度恶劣,并有抗法行为出现。除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4倍的罚款。
第三部分 殡葬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
一、执法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二、处罚细则与办结时间
第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示。
第二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0个工作日办结、公示。
第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示。
第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示并上门致歉。
第七条 乱埋乱葬骨灰和遗体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就地平毁或限期搬迁。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示。
第八条 遗体运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对擅自从事遗体运输、防腐、冷藏的个人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会同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示。
第九条 传销或其它方式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塔位的,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示。
第十条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示。
三、执法程序
民政部门根据常规检查、群众举报、媒体通报等渠道获知违法违规信息,在得知时间起按上述时间及时办结,并于次日公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办理,在行政处罚书下达前进行教育、劝告,再下发行政处罚书,按上述时间办结,办结后进行公示,15日内当事人可提请复议,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最终裁定下发处罚结果,当事人仍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再次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强化监督
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办理质量,实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采取有效方式,公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公开具体案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裁量结果。公开事项应允许公众查阅。建立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的调查、复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分离,建立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当事人有权提请回避。建立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制度,对重大或复杂的执法裁量事项,实行集体会办,作出处理决定。建立行政处罚情况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行政处罚的对象、事由、依据、具体措施、结果以及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态度等进行登记汇总,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局。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公布举报电话,逐步建立举报投诉网络。认真办理相关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内部监督,对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主动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同级政府法制、监察机构的监督。
五、明确分工,确定第一责任人制度
第一责任人为:金坛市殡葬管理所所长;工作人员为:殡葬管理所其它工作成员;分管领导为:金坛市民政局分管殡葬的副局长及社会事务科科长。工作人员在接受举报或从其它方式发现问题后3小时内报第一责任人,须请示上级的24小时内报分管局长和社会事务科科长。对违反规定,拖延、推诿的予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内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