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和边缘困难家庭情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1、城市低保家庭:现有。
2、农村低保家庭:现有。
3、农村边困家庭: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
4、城镇边困家庭: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350元。
5、拆村转居家庭:农村居民被征用土地后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租赁)权,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农转居的家庭,调查标准参照城市低保和城镇边困家庭。符合条件的现有农村低保家庭也归入此类。
6、特殊对象家庭:特殊对象是指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经公安部门证明其父母查无下落两年以上、其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一方被判实刑(接受劳教)而另一方经公安部门证明查无下落两年以上、其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因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父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相应低保标准2.5倍的单身成年人。特殊对象家庭的保障人口只计特殊对象本人。符合条件的现有城乡低保家庭也归入此类。
有明文规定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标准、经常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拒绝配合调查人员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及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等等的居民家庭,不列入调查范围。
二、调查时间
2007年5月8日至6月8日。
三、实施步骤
1、工作动员:各镇(区)组织,召开城乡低保和边缘困难家庭情况调查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讲清目的意义,提供业务咨询,提出工作要求。
2、入户调查:各村(居)委会组织,区分家庭类别,一户一表,两人一组,逐户调查。为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调查表必须有两名调查实施人和调查对象家庭成员代表的共同签字。
3、村级初审:各村(居)委会组织,镇(区)民政办派人参加,对村(居)委会的调查对象材料进行初审。
4、初次公示:各村(居)委会组织,按相关要求,对村(居)委会调查初审结果进行初次公示,各村民小组或各住宅小区的调查对象相关信息必须同时公示到相应的村民小组或住宅小区。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必须组织复查。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村(居)委会签署审查意见,上报镇(区)民政办。
5、镇级复审:各镇(区)组织,相关领导和民政人员参加,召集村(居)委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调查对象材料进行复审。
6、二次公示:各镇(区)组织,按相关要求,对镇(区)调查复审结果进行二次公示,各村(居)委会的调查对象相关信息必须同时公示到相应的村(居)委会。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必须组织复查。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镇(区)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7、汇总上报:各镇(区)务必于6月13日前,将审定的调查对象材料以复印件和调查汇总表以电子表格,报送市民政局低保科(电子信箱:jtmz2821299@163.com或jtmzdb@126.com)。
四、工作要求
1、要思想重视。开展城乡低保和边缘困难家庭情况调查,是实施新一轮低保提标扩面的需要,是推进低保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是落实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要求的需要,是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的需要,各镇(区)和各村(居)委会,要充分认识此次调查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上来,在实际工作上加以落实。
2、要认真组织。各镇(区)作为这次调查工作最直接的组织者,要根据调查工作需要,搭好一个职责明确的工作班子,开好一个答疑解惑的动员会议,抓好一个以点带面的督查工作,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认真把这次调查工作组织好。
3、要积极开展。各村(居)委会作为这次调查工作最直接的实施者,要切实掌握好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调查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安排人员,采取走访了解和入户查看等形式,对调查对象家庭及其成员信息,进行细致调查、准确分类、如实采集,积极把这次调查工作开展好。
4、要方法得当。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要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兼顾年老、孤身、就学、残疾、重病以及少数民族家庭等特殊情况,充分相信群众,充分依靠群众,积极宣传政策规定,过细做好思想工作,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5、要规范操作。本《通知》对调查工作实施步骤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各级要执行好、落实好。特别是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精确到5元),调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调查办法,认真搞好调查和测算,尽量减少偏差。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抓好公示环节的各项工作,相关公示信息参照调查汇总表的内容,做到台账齐全。各镇(区)要注重并做好对调查材料的复审工作,审核意见必须征得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认可。新一轮的低保提标扩面,市局将直接根据提标后的低保标准和镇(区)上报的调查材料,确定扩(出)保对象,核定低保补差,而后下达各镇(区)履行相关手续并执行。
附件:
1、金坛市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计算办法
2、金坛市各类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说明
3、金坛市各类家庭情况调查汇总样表
金坛市民政局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金坛市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计算办法
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一、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1、各项工资性和务工、劳务、农副业、集体分配收入。
2、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各类应得赡(扶、抚)养费。
4、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以及彩票中奖收入。
5、出租和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6、各项继承性、赠与性、补(资)助性收入。
7、各类补(赔)偿金、安置费可以和应当用于基本生活的部分。
8、其他可以拆款的实物收入。
9、其他明文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
2、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特殊贡献人员的一次性奖励以及省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按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5、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6、单位统一扣缴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
7、拆迁补(赔)偿金用于购置安居性质住房和其他补(赔)偿金用于社会保险的实际支出。
8、临时性的生活救济、救助金。
9、其他明文规定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有关收入测算方法
1、家庭成员收入不稳定时,按其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数测算。
2、家庭成员有完全劳动能力却不劳动或难以核实其收入时,按相应低保标准的1.5倍测算。
3、一次性收入可以和应当用于基本生活的部分,以及货币存款、有价证券等,按家庭人口数和相应低保标准1.5倍,测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列入相关生活救助及调查范围。
4、各项农副业收入按以下方法测算,计入家庭户主的月平均收入:粮食作物500元/亩/年,猪100元/头/年,羊100元/只/年,禽类10元/只/年,水面渔虾一般养殖500元/亩/年,水面渔虾专业养殖1000元/亩/年;其他种殖、养殖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5、法定赡(扶、抚)养人应给付的赡(扶、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出相应低保标准2倍,视为有赡(扶、抚)养能力,超出部分除以被赡(扶、抚)养人总数,得出被赡(扶、抚)养人应得赡(扶、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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