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通知如下:
1、对于集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村委会、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报建手续,报建受理单位为金坛市建设局,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局统一发放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工程由各镇建管站按《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实施管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
3、各镇建管站对所在镇限额以上工程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立项、规划、招投标、报建,到责任主体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加强管理,实行监管和提供必要的服务,杜绝“三无”工程。同时,各镇建管站对限额以下工程应严格按《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的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4、建设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村镇限额以上工程的报建情况、责任主体行为、工程质量安全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限额以上工程竣工后,各镇建管站要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6、各镇建管站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越权行政和违法行政,我们将与市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意见》(坛建发[2006]第37号)相挂钩,并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7、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建委坛建委发(2001)第39号文《关于调整村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抄报:市政府赵钢超副市长
抄送:各建筑施工企业
增发:市建管处、质监站、安监站、招标办、局机关建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