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市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防止“假退房真炒房”行为的发生,现将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常房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1、《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常房发[2006]103号)
2、金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常房发〔2006〕103号
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市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防止“假退房真炒房”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按照《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网上签约并及时进行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开发企业不得为购房人的期房转让行为提供便利。
三、购房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调查核实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四、购房人退房,应填写《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由开发企业报送主管部门。
五、开发企业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及房屋销售人员的管理,热情为购房人服务,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不得向退房的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购买人违约的,开发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向退房人收取违约金,开具正式票据。
六、开发企业不得为已经按合同约定交付的商品房办理退房手续,但因开发企业的原因除外。
七、开发企业在办理退房手续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期房转让委托代理的业务。
九、溧阳市、金坛市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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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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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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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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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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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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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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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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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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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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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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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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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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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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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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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
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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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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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合同备案注销原因的真实性负责,承诺不进行期房转让。若经查实是期房转让行为的,本人愿意承担与此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
买受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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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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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买受人提出的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原因是真实的,不是期房转让,同意备案注销。本公司若违规协助买受人进行期房转让,愿意承担与此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开发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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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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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与合同备案注销原因相一致的有关材料附在表格后面
2、所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审核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