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及来源
第一条 学校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校舍建设、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支出。
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的开支。
第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
2007年,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为:小学320元/生·年,初中500元/生·年。
第三条 市财政局、教育局将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日常运转的实际成本情况,逐年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第二章 公用经费管理原则与办法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并由学校统筹使用,学校既要保证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保证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以独立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管理单位。
第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市财政局、教育局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报财政局、教育局审核后执行。各学校要做到预算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公用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教育、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执行,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奖金、福利开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章 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和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要求,明确责任,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
第八条 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公布,采用上墙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接受师生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九条 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将联动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如构成违纪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起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