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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44/2007-0002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教字(2007)第 60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07-08-23 公开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坛教字(2007)第 60号

   根据《金坛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教育救助的暂行办法》(坛委办字[2006]第49号),经研究,决定开始200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2007学年就读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学生。

      二、救助标准

   按教育救助暂行办法明确的标准执行。其中本科2300元,大专1500元,中专1000元。

      三、操作方式

   1、关于上学年已救助的在外就读大中专学生:2007学年仍然在读的学生,到民政办通过填写《金坛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标准发放教育救助金。2006学年后毕业、结业未升入更高学历继续就读和2007学年升入研究生学历就读的学生不予救助。

   2、关于今年新考取的在外就读大中专学生:到民政办通过填写《金坛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簿中户主页复印件、在读学生本人页复印件、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应查验原件),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标准发放教育救助金。

   3、关于在全市各学校就读的学生:新学年开学后,按学校提供拟救助学生情况、民政办审定救助对象、学校组织审定对象填表、民政办签署审查意见、学校上报表格的程序实施教育救助。

   4、关于申请救助对象的材料上报: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的教育救助申请表、相关附件及汇总表由各民政办于9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在本市各学校就读学生的教育救助申请表及汇总表由各学校于10月31前上报市教育局。

      四、工作要求

   1、要认真组织。市政府出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政策,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全面小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民政办和学校应认真组织开展教育救助工作,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能够得到应有的救助。

   2、要严把条件。严格按救助条件实施教育救助,是保证公平、减少矛盾的需要。各民政办和学校要按照既定的救助对象范围,严格审查把关,并向群众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

   3、要加强配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是教育和民政部门共同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工作,民政办和学校之间要通过密切配合和协作,做好教育救助的基础工作,努力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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