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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44/2007-0002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其他
文件编号 坛教计字〔2007〕7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07-09-05 公开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坛教计字〔2007〕7号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关于修订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217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7〕8号、苏价费〔2007〕69号、苏财综〔2007〕9号)及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7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及课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07〕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课本费每生每学期标准:小学1-2年级33元,3-6年级77元;初中1年级165元、2年级154元,3年级143元。课本费含英语磁带费(小学1-2年级不配磁带):3-6年级英语课本各配套1盒磁带,磁带费共4.3元;初中1-3年级英语课本各配2盒磁带,磁带费共8.6元;英语补充习题不配磁带。

   作业本费(含讲义费)每生每学期标准:小学20元,初中35元。

   (二)服务性收费

   1.住宿费。公办学校,一般宿舍每生每学期100元,公寓式宿舍由各校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号)规定报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2.代办校服费。学校需要代办校服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代办校服与学生的结算价格由学校报物价部门按实际进价和保本原则核定。

   3.学生蒸饭及代办伙食费。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保本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报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4.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所指农村为各县(市、区)及常州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

  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学校不得突破,可以下浮。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应向学生开放微机房等活动场所,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三、收费公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切实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2007年秋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一、小  学

  

  

  项

  

  目

  

  年

  

  级

  课本费

  作业本费

  小计

  住宿费

  合计

  一年级

  33

  20

  53

 

  53

  二年级

  33

  20

  53

 

  53

  三年级

  77

  20

  97

 

  97

  四年级

  77

  20

  97

 

  97

  五年级

  77

  20

  97

 

  97

  六年级

  77

  20

  97

 

  97

 

 

 

 

 

 

 

 

 

 

 

 

 

 

 二、初  中

  

  

  项

  

  目

  

  年

  

  级

  课本费

  作业本费

  小计

  住宿费

  合计

  一年级

  165

  35

  200

 

  200

  二年级

  154

  35

  189

 

  189

  三年级

  143

  35

  178

 

  178

  

 

 

 

 

 

 

 

 

 

备注:1.代办费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

2.住宿费一般宿舍每生每学期100元,公寓式宿舍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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