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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下达全市2007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44/2007-0000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其他
文件编号 坛教计字〔2007〕1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07-03-19 公开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下达全市2007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全市2007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坛教计字〔2007〕1号

   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关于修订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217号)和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及课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07]16号)及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7]8号、苏价费[2007]69号、苏财综[200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中小学2007年春季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管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

   1. 课本费(每生每学期):小学一~二年级33元,三~四年级66元,五~六年级77元,初中一~二年级121元,初中三年级88元。
    2.作业本费(含讲义费)每生每学期:小学20元,初中35元。
  (二)高中、职中阶段收费标准
    1.高中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省重点高中850元。
    2.职中收费标准,职业高中、中专校收费仍按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0〕228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学校要以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上核定的标准进行公示)。 
    3.高中代办费(每生每学期)高一年级425元,高二年级355元,高三年级180元。职中由各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确定代办费标准后报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所指农村为各县(市、区)及常州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

  (三)服务性收费
    1.住宿费。公办学校,一般宿舍每生每学期100元,公寓式宿舍由各校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号)规定报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2.代办校服费。学校需要代办校服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代办校服与学生的结算价格由学校报物价部门按实际进价和保本原则核定。
    3.学生蒸饭及代办伙食费。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保本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学校不得突破,可以下浮。

  二、收费公示: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政策及新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费用减免规定和投诉电话等,在学校收费公示栏公示上墙,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2007年春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一、小  学

  

  

  项

  

  目

  

  年

  

  级

  课本费

  作业本费

  小计

  住宿费

  合计

  一年级

  33

  20

  53

 

  53

  二年级

  33

  20

  53

 

  53

  三年级

  66

  20

  86

 

  86

  四年级

  66

  20

  86

 

  86

  五年级

  77

  20

  97

 

  97

  六年级

  77

  20

  97

 

  97

  二、初  中

  
  

  项

  

  目

  

  年

  

  级

  课本费

  作业本费

  小计

  住宿费

  合计

  一年级

  121

  35

  156

 

  156

  二年级

  121

  35

  156

 

  156

  三年级

  88

  35

  123

 

  123

  

  
  
  
  
备注:1.代办费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

  2.住宿费一般宿舍每生每学期100元,公寓式宿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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