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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索引号 014138908/2007-0000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07-08-27 公开日期 2008-08-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江苏省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江苏省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江苏省优抚对象

  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时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l 0分投档。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l 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增加2 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可增加3 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四、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书本费,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习期间免交杂费、书本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高中及以上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减免5 0%以上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帮助。

      五、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 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公办高校学习的免交学费。

      六、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八、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九、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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