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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民政局机关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08/2007-0000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07〕31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07-04-03 公开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民政局机关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民政局机关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坛民字〔2007〕31号

   为了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办事程序和日常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民政队伍“廉洁、高效、务实”的良好形象,现将《金坛市民政局机关内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对照执行。

   附:《金坛市民政局机关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四月三日

  金坛市民政局机关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机关工作,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借用人员。

   第三条  机关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的总目标,切实履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稳定器”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民政局机关履行下列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草拟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负责对民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督办。

    (二)草拟我市社团管理规定;负责全市性社团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市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草拟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定;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五)拟定我市行政区域总体规划,负责我市各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拟定我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规范市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七)组织、协调、指导各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各镇(开发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查处。

    (八)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市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九)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法律援助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慈善活动和慈善基金筹集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外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十)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参与福利企业的年检,负责福利企业认定和变更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研究提出我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受安置工作;指导、协调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十三)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婚姻、收养登记的审查工作,宣传婚姻、收养的法律法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五)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殡仪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业务、尸体外运、遗体强制性处理和扩大特需墓地审批;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和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儿童收养工作;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

    (十七)负责受理有关民政业务的来信来访;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接收和下拨民政专项经费,指导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五条  机关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涉及到民政事业发展、党的建设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提请局务(局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书记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  局务(局长办公)会议或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根据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

   (三)讨论决定民政业务资金的拨付、专项经费的审批事项,审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内审报告等情况。

   (四)审定有关重大活动、业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讨论决定本系统重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房屋土地租赁等重要事项。

   (六)其它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党委(书记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根据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审定召开党代会、其他重要会议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制定机关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的建议方案,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干部任免与奖惩、向市委推荐干部等重要事项。

   (四)审议民政党建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组织人事、宣传统战、精神文明、思想作风、民主法制、综合治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

   (五)制定本系统党员发展计划,决定党组织发展和组织处理,加强党员干部、专业人才、技术工人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六)听取党委成员分工负责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并就主要问题作出讨论决定。

   (七)讨论决定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和基层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重要工作报告、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文稿、报送市委的请示文电等,审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与奖惩情况,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研究决定对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

   (十)其它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党委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机关的业务工作。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忠诚守信,健康向上。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谦虚谨慎,言行一致。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道德规范:

   (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⑴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⑵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⑶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⑷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⑸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⑹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⑺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二)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三)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四)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五)遵守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十条  机关行政管理,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机关工作人员”层级负责制管理模式。严格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

   办会原则:科学、规范、精简、严密。

   办会要求:相关人员根据会议通知要求,会前要对提请讨论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或材料,交由局办公室提前分发与会人员;会上要对讨论事项进行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集体研究决定;会后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负责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涉及到全局性的重要会议时,办公室要根据会议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办会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拟订方案。由承办科室负责拟订会议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定。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题、出席或列席人员、日程安排、会议文件和材料、经费预算、会务工作分工及注意事项等。

   (二)召开协调会。会议方案确定后,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务筹备工作协调会,明确会务工作任务及分工。

   (三)通知。由会议承办科(室)负责审核、书面或电话通知到位。

   (四)会场布置。由承办科(室)具体落实会标、席位卡、会场扩(录)音、灯光、茶水等所需用品等。

   (五)会议其他事项。会前,由办公室负责审核会议文件、材料的起草和印制协调工作,并根据情况通知新闻媒体组织采访报道;会后,承办科(室)要负责将全套会议文件、材料等资料及时收集整理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二条  工作例会制度

   党政领导成员、机关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参加或列席下列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

   (一)局务(局长办公)会议或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由局长(或委托授权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周五下午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体党政领导成员出席   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科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汇报。会议应按照议事规则决策外,并就以下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决定:⑴部署、总结前阶段性工作和全面工作;⑵听取有关业务工作情况的汇报;⑶研究处理需要集体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⑷研究决定全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⑸讨论研究其他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党委全体委员参加党委会议,必要时,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基层党组织书记列席会议;上述全部人员参加党委扩大会议。

   (三)机关中层干部会议。由局长(或委托授权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底或月初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就以下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决定:⑴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⑵科室负责人汇报前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未完成任务的原因,提出近期工作事项及完成任务的具体措施意见;⑶其他需要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⑷会议主持人就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重点,提出完成任务的具体时限要求、目标分解、工作职责。

   (四)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由局长(或委托授权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⑴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⑵回顾总结半年、全年民政事业发展情况,客观分析查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实事求是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具体措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今后工作目标任务;⑶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五)基层党组织书记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季度第三个月中旬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议题:⑴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⑵基层党组织书记汇报交流前一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及完成任务的配套措施等;⑶讨论研究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问题,并就有关事项形成建设性意见;⑷其它需要研究的事项。

   (六)全体党员大会。由党委负责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⑴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民政部门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会议精神。⑵回顾、总结全年民政事业发展的情况,客观分析当前的形势任务,明确提出下一年度民政工作的目标任务;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⑶组织民政系统党员进行冬训或春训,进一步加强党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能力和水平。⑷其它需要提请全体党员大会研究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习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应根据学习计划安排参加下列不同层次的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

   (一)机关学习日。逢单月第一个周五下午,由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领导召集并主持,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民政业务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根据学习专题要求,事先安排一名局领导(或聘请市委宣讲团成员)进行学习辅导。

   (二)全民学习日。逢双月第一个周六日,由党委按照市委宣传部的计划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的总体目标任务,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突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科学理论。

   (三)“周末课堂”。每月第二个周六或周日,机关公务员、党政领导成员根据年初选定的课程内容,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通知要求,应及时参加专题讲座,并做好听课笔记、考勤。

   (四)“金沙大讲坛”。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由党委根据市委宣传部的通知要求,安排有关党政领导成员、机关工作人员听课。

   (五)机关老干部学习。一般每月10日(高温或严寒季节等另有规定除外),由机关老干部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年初学习计划,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安排学习: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等;⑵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有关重要会议精神;⑶民政事业发展的情况和民政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及国外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形势;⑷其它适合老干部的学习内容。

   (六)继续教育与业务培训。党政领导成员、机关工作人员要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参加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经党委(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可参加以下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⑴市委、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招商引资商务洽谈、考察学习等;⑵市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宗教、工青妇等部门与党校联合举办的政治理论研修、业务培训及中青年干部培训等;⑶上级民政部门举办的初任、转岗业务培训及职业资格培训等;⑷教育行政主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历、学位教育等。

   第十四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党委全体成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年初制定的学习计划,采取分散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法,按专题进行学习并撰写学习笔记或学习心得。安排每季度第三个月下旬集中辅导学习一次,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每次确定2—3名中心发言人。机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参加。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二)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思想。

   (三)现代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

   (四)研究探讨民政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前瞻性问题,以及与民政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方法和成功经验。

   (五)上级和有关部门要求学习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机关考勤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执行下列制度:

   (一)上下班制度。机关执行每周五日“早九晚五”工作时间(高温或严寒季节等另有规定除外),做到上班不迟到,下班不早退;工作时间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利用电脑进行打扑克、玩游戏、看影碟等非公务性活动或做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情;严禁在工作时间洗澡;除特殊接待,正常工作日的中午严禁饮酒;待人文明礼貌,办事依法按章;因公外出要请假,并及时调整公示栏“人员去向”。

   (二)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因病或私事请假的应事先报告,按层级管理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⑴机关科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准假权限为半天;⑵分管领导准假权限为一天;⑶局长准假权限为一天以上、三天以下;请假三天以上的,须书面报请局领导研究同意。

   (三)休假制度。机关按法律规定和上级通知精神,依法安排休假:⑴元旦;⑵春节;⑶国际劳动节;⑷国庆节;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机关工作人员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并书面申请准予休探亲假、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第十六条  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强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执行下列制度:

   (一)工作人员公开招考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补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市人事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行公开招考和择优录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报请主管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办理。

   (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机关科室、事业单位中层正副职位出现空缺时,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除不宜公开的职位外,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面向本机关、系统或社会进行公开竞争,并经党委集体研究进行择优录取。其主要程序与步骤:⑴制定方案,公布竞争职位、名额及岗位任职资格与基本条件;⑵会议动员,接受组织推荐、个人自愿报名与资格审查;⑶组织实施,进行专家考评组面试或演讲、民主测评;⑷任用公示,经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进行任前公示;⑸完备手续,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履行聘任手续,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三)借用人员管理制度。⑴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经机关、事业单位及借用人员协商确定。⑵机关借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党团员组织关系等不变,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按在职在岗人员发放。⑶借用人员的奖金及福利待遇,可按年初确定的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⑷借用期间,借用人员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制度和组织纪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⑴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人员应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并签订用工协议。⑵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及佣金等均按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执行。⑶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制度和组织纪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⑷合同期满,应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局领导研究后再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五)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凡机关工作人员在招考录用、入党入团、职务任免、工资晋升、职称评定、述职述廉、出国政审、立功奖惩等方面形成的原始材料,均应及时整理,并按人员性质做好归档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更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公文管理制度

   机关公文运行按照及时、有序、高效的原则,执行下列制度:

   (一)公文制发制度。根据起草公文的背景事由、目的要求,制发中共金坛市民政局委员会文件、金坛市民政局文件,并按以下规定程序运行:⑴拟稿。要坚持一文一事,简明扼要,观点明确,条理分明,引用文注明发文机关、标题与文号、时间等。根据行文关系确定行文方式和文种:上行文一般用“请示”或“报告”;下行文一般用“通知”、“批复”、“意见”、“决定”、“决议”;平行文一般用“函”。⑵审核签发。所有行文,由承办科(室)或事业单位具体承办人送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会稿后,报主要领导签发。⑶登记编号。公文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和编号,并标明发文单位、印发份数和发文日期。⑷打印校对。公文由承办科(室)负责拟稿、打印、校对并确认无差错和错别字后,将电子文本送文印室付印。⑸分发存档。公文印制完毕,由办公室用印后,交承办科(室)按发文范围和程序负责分发,紧急公文应电话通知查收;领导审批签发的原稿和正式文件(含附件),送办公室存档立卷管理。网上发文经分管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发布。

   (二)公文办理制度。凡公文往来须经办公室统一登记办理。⑴办文范围。上级机关要求办理有关事项的公文;各镇(区)民政办、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等;平级和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的函;其他需要办理的公文。⑵办文程序。上级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对需办理的来文,办公室应及时呈送局长、党委书记及分管领导审批;对突发性事件的紧急公文,应立即报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阅处。办公室根据领导的批示转交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室)办理;已办复的来文,办公室应将来文原稿和批复文件收存归档。

   (三)文件传阅制度。办公室负责每天拆封文件、整理登记、填写传阅单、确定传阅范围,并按规定进行文件传阅:⑴传阅原则。坚持党政主要领导先阅与分管领导阅办相结合的原则;按序传阅与因时传阅相结合的原则;正常传阅与急件专送相结合的原则。⑵传阅流向。办公室负责掌握文件传阅的同志要及时提请领导阅示文件,做到每天查看所传阅的文件,了解领导阅文情况,提高文件传阅速度,防止文件传递中断或下落不明。⑶特殊处理。对急件、要件应及时快传、专送到人;重要文件的传阅要用专用夹,领导阅后要及时取回;传阅中不得随意抽取文件材料,若确需借阅有关文件材料,除秘密文件外可复印备用;公文传阅、办结后,按《档案法》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制度

   机关保密工作,根据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执行下列制度:

   (一)公文保密管理:⑴发文。带有密级的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等级,转发上级的密级文件,坚持密来密走,严格控制阅知范围。⑵印制。打印涉密文件时进行物理隔离、软盘保存,及时删除硬盘内容,并按保密规定要求定点印制。⑶传阅。收文时由办公室严格登记、批办、阅转程序;绝密级文件存放保密柜,不得外带,更不允许翻印;绝密件传阅结束,及时送交来文机关;信息传送实行领导审批、加密制度,传真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档案保密管理:⑴实行专人管理,涉密文件单独立卷,单独存放保密柜。⑵涉密文件借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只能在档案室阅览、复制、摘抄绝密文件。⑶ 涉密文件处理,凡应销毁的文件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收集并送市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不得私自处理;增强保密安全措施,条件具备时,可配备大功率碎纸机等设施。

   (三)档案管理制度。凡是反映民政工作活动和历史面貌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电报、簿册、图表、书信、会议材料、照片(照片底片)、录音磁带(磁盘、光碟)等均应归档、集中保管。⑴鉴定。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省、市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归档前,对文件材料价值进行鉴定;归档后,对保管期满档案的存毁进行鉴定,及时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⑵保管。档案室应做好“六防”(防火、防光、防霉、防虫、防鼠、防盗)工作;档案按时间顺序排列,做到定期检查、核对、清理库藏档案;档案的接收、移出必须履行相关手续。⑶利用。机关工作人员都有借阅、保护档案的权利与义务;不得将案卷随意折叠或拆散,严禁随意涂改、挖取档案;借还档案履行登记手续;工作调动应及时清理移交档案。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持有所在单位介绍信,特别重要的须经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专管。市民政局及党委、纪委、工会等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市常设机构及办公室印章,由业务主管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印章,由其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二)用印审批。除公文(函)及正常报表用印外,以局名义签订协议、合同及出具证明等,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长同意后使用印章,并建立《用印登记簿》,将每次用印时间、用途、经办人和批准人等记录清楚;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由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按规定用印,报上级机关的重要公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使用其它印章,由分管领导审核,重要公文报请主要领导同意。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盖印。

   (三)旧印处理。启用新印章时,旧印章应及时上交办公室统一封存或按规定统一销毁。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及有关财经纪律,执行下列制度:

  (一)局长审批制度。机关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按以下步骤操作:⑴事先报告不越权。凡涉及到民政专项资金调拨、基建项目投资、重要会议招待、宾客迎来送往宴请等,承办科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须事先书面或口头报告分管领导,请示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⑵执行指示不走样。承办方要本着勤俭节约、灵活机动的原则,有效组合资金,合理配置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周转率。⑶及时结算不拖欠。除重大项目使用大额资金外,凡办公费用、会议费用、招待费用等日常经费支出的,经办人应按规定程序要求及时报帐结算,做到月月清。

   (二)年度预算制度。按照部门预算要求,机关各科室应根据工作目标任务于上年底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包括各项支出、采购和大型会议及培训等。设备购置、房屋维修、网络维护、报刊订阅及水电费用等预算草案,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初审汇总平衡后,交由局分管领导审阅,最后由局长或会议审核批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一般不予安排开支。

   (三)公务接待制度。凡涉及到召开会议、招待宾客等公务活动中的接待事项,一般按下列规定执行:⑴公务接待,必须按照事先报告审批、对口科室接待、勤俭节约承办、归口部门管理、指定地点招待的原则进行。⑵接待范围,主要是指莅临本市及民政系统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机关领导、参观学习交流的横向部门同仁、汇报请示工作的镇(区)民政干部,以及其他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⑶接待标准,实行“基本餐+迎送餐”制。接待一般实行对口原则,上级机关领导或其他民政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根据行程安排和具体要求,由分管领导或局长按有关规定标准出面宴请一、两次,接待费用据实列支;同级部门和单位公务人员,由对口科室根据公务活动规模及接待标准提出接待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批后执行;基层单位工作人员来局里办事,由相关科室报请办公室安排(人均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标准)到市政府机关食堂或指定饭店用餐。

   (四)定额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经费支出定额标准:⑴资金额度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帐,一般不用现金支付。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临时借用公款的,应由借款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初审、局长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零星购物借款,应在收到正式票据两周内办理报销核帐。⑶其他有关经费报销定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办公费,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长批准报销;会议费,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据实报销,其他会议按通知规定要求经批准后报销;差旅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报销标准执行,其他因公出差的过路、过桥、汽油补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内部年审制度。成立局审计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属事业单位和镇(区)民政办进行年审。⑴审计原则。全面审计的原则,确定被审单位,全面审计财务收支状况;专项审计的原则,结合财务工作的重点开展专项调查,或根据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开展专项审计;及时审计的原则,对当年资金重点投放的单位、资金管理出现问题或有反映的单位进行及时审计。⑵审计内容。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经济效益、基建、专项调查与专项审计、负责人离任审计。⑶审计程序。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方案;下发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通报审计情况;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机关按照统一登记、科室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执行下列制度:

   (一)集中采购制度。符合下列标准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预算、集中采购。⑴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⑵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⑶凡符合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招标办法执行。

   (二)登记使用制度。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后,按现有科室管理、使用责任到人。登记时要注明购置时间、数量、价值;使用中要载明正确操作、注意事项、损失赔偿。做到定期检查保养、清查盘点库存、及时申报购置,确保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率,防止流失浪费,保障机关正常办公。

   (三)估价折旧制度。符合下列标准的固定资产,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估价后折旧。⑴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输电线路、水管道等。⑵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等。⑶电器设备,包括空调、电视、摄录像机,取暖器、吸尘器、电风扇,冰箱、电水壶,以及相配套的设备等。⑷通讯设备,电话及交换机、传真机、监控报警设备等。⑸文印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电脑及配套设备等。⑹办公用具,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椅和凳子,写字台、沙发,保险柜、档案柜,值班床铺及其用品等。⑺图书资料,包括图书、音像制品等。⑻其他资产,包括照像设备、文体设施及其他设备等。上述固定资产,经研究决定折旧估价后可调剂使用、变卖调出、报废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服务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开承诺,执行下列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度。⑴迎来送往,入乡随俗,文明礼貌,内外平等。⑵待人接物,大方得体,合乎情理,贵贱不分。⑶说话办事,遵章守纪,公道正派,表里如一。⑷释疑解惑,引经据典,答复客观,童叟无欺。⑸遵纪守法,齐心协力,真抓实干,优质服务。

   (二)限时办结制度。凡申请事项符合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一律按规定限时办结。

   (三)首问责任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来机关办事或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所询问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的,即首问责任人,遇下列情况的负首要责任:⑴询问内容是否与己有关,应认真对待,正确使用日常工作用语,禁用忌语。⑵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按规定立即办;不能当场办的,应“一次性告知”如何办。⑶凡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负责告知何处办,并联络承办科室经办人办;暂且不知何处办的,除应积极联系或询问有关事宜外,应予说明以求谅解。⑷凡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应将来电人姓名、反映事项、联系方式等情况登记在册,并及时转告相关科室承办。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市信访局的有关规定,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执行下列制度:

   (一)受理登记制度。凡涉及信访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一般由驻信访局民政信访室受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专门从事信访工作的同志,必须做到: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向群众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风。⑵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受贿,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地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持有不正确意见或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教育疏导工作。⑷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⑸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领导批办制度。建立健全每月20日的“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采取主要领导批示与分管领导阅处、相关科室承办与信访室协办相结合的办法,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⑴对本机关依法可以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⑵对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转送其他机关;⑶对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会办督办制度。对主要领导批办信访事项,分管领导应根据领导批示精神,确定是否召集有关领导、相关科室进行会办,共同研究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协调各方关系,并进行督办。⑴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⑵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作制度

   机关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层级负责制,局长、科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执行下列制度:

   (一)门卫安全值班制度。门卫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机关行政办公区域24小时安全值班、安全保卫工作,做到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热情服务、确保安全。对来往陌生人员要主动查询、登记,有效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发现可疑人员要主动盘问,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和办公室处置。

   (二)节日安全值班制度。凡遇国家法定节日、假日,根据上级机关要求,由党政领导领班、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节日安全轮值制度。轮值办法是,办公室按规定要求上报值班表,并将值班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门卫值班工作人员,遇有重要情况报告值班领导处理。

   (三)内部安全防控制度。⑴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负总责的安全防控制度体系,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将安全防控责任落到实处,责任到人。⑵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机关工作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科室的日常管理,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工作时安全保密事项,下班时关门关窗关电源。⑶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加强事业单位的生产管理,确保一线员工、机械设备的安全。⑷安全防控。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机关办公区域特别是重要科室、重点场所、关键部位的安全监控体系建设,确保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监督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维护党章、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自觉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执行下列制度:

   (一)民主集中制。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党政领导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政领导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应按规定参加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主要负责同志对召开民主生活会负主要责任。会前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与领导班子成员交心通气、了解情况,掌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主要问题;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承担工作中发生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提出批评意见,正确引导其他成员的发言、开展相互批评;会议结束时,要对民主生活会情况做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民主生活会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⑶党的四大纪律执行的情况;⑷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⑸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⑹其他重要问题。

   (三)述职述廉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基层党组织书记,应按规定参加每年一次的述职述廉,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⑴主要内容。述职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述廉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遵守廉政制度、廉政纪律的情况。⑵时间安排。一般在年底或次年年初,可与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⑶规定要求。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党政主要领导宣读述职述廉报告(其他领导成员书面述职述廉)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出席述职述廉会议的对象,主要是党政全体领导成员、机关公务员及行政附属人员,同时邀请基层党组织书记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

   (四)谈话诫勉制度。党政领导成员应当不定期与分管科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其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决定、组织实施民政业务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纪委及分管领导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及表态。

   (五)行风评议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完善民政系统行风评议制度。⑴评议对象。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窗口服务单位、镇(区)民政办公室及敬老院。⑵评议内容。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民政部门关于纠风和行风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的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尤其是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情况及整改落实的情况;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执行收费项目、标准的情况;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情况,以及履行工作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的情况。⑶评议代表。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服务对象以及群众中选聘15名左右为民政工作行风评议员,两年一聘。行风评议员具有调查、监督、建议、批评和评估的权力,履行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汇总分析和建议意见的反馈等职责工作,定期参加民政系统举办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有关会议等。

   第二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按照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党风廉政法规,并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民政系统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机关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一)廉洁从政规定:⑴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⑵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⑶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⑷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⑸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二)为政之德“五不准”:⑴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⑵不准“跑官要官”;⑶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⑷不准参与赌博;⑸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第二十八条  惩戒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产;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机关工作人员中,凡公务员违纪的,依照《公务员法》之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凡党员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其他人员违反纪律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调研工作制度

   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两个率先”大局,就民政事业发展和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求真务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一)完成上级下达课题。相关人员应根据上级下达的课题内容和要求,开展调研活动,搜集汇总有关资料,撰写调研报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定稿后上报。

   (二)参加全市课题调研。相关人员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性调研活动的要求,主动与牵头单位取得联系,掌握调研活动的目的、主题、内容及注意事项,报告分管领导;调研中应注意处理好与牵头单位的关系,高质量地完成调研任务;调研结束后,根据安排,参与或配合调研报告的起草及相关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

   (三)组织民政业务调研。根据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指示,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综合性或专题调研,具体负责的科室应拟定好调研方案,并报分管领导。调研活动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调研目的、调研重点、实施步骤、时间安排、人员组成、调研方法等。涉及到重大调研活动,应成立课题调研小组,明确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调研活动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保证调研活动顺利进行。

  每次调研活动结束后,相关人员需要提交一份调研报告、文章,以体现调研成果。经领导审阅的调研成果,可适时组织评比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也可在刊物上发表。

   第三十条  信息工作制度

   民政信息工作坚持采集及时、编审准确、发送保密的原则,加强信息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加工提炼、开发利用。

   (一)采集。建立健全分管领导负责,专职人员采集,与科室、事业单位、镇区民政办提供信息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对以下信息内容进行采集:⑴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重大决策贯彻情况的反馈;⑵各项民政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取得的经验,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⑶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⑷重特大突发性事件、灾情,以及重大事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等。

   (二)编审。建立民政宣传报道组和民政简报编审委员会,负责《金坛民政》、《金坛双拥》、《金坛慈善》、《金坛殡葬》的宣传策划、采访组稿、编审出版等工作。办公室根据市委宣传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做好民政宣传的计划安排、报送稿件的归类采编、信息简报的排版校印;相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对编写的信息稿件应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力求观点正确、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三)发送。民政信息采用一事一报、急事急报、特事特报、要事专报的形式发送。⑴向上报送。主要是《中国民政》、《江苏民政》、《常州民政》等工作简报及相关网站。⑵市内报送。主要是市委、市政府主办的《今日金坛》,市委办编发的《金坛通讯》、《金坛信息》,市政府办编发的《金坛情况》等工作简报及相关网站。

   第三十一条  考评奖惩制度

   加大民政业务等各项工作的量化细化考核、检查、评比力度,进一步促进民政事业发展上台阶、上水平,建立完善下列制度:

   (一)目标任务考评。根据上级民政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年初由局长与机关科(室)、事业单位签订年度目标任务(或经济指标)考核责任书。

   (二)工作绩效考评。按照“个人自评、民主测评、领导考评”的目标要求,建立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类考评制度。年底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三)奖惩。执行制度情况将作为年底各项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违反纪律或执行制度不力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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