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以此类推,不超过最高倍数。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出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以此类推,不超过最高倍数。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指导性标准如下:
1.“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开、公布(各级《统计年鉴》刊登的即为公开公布)的结果为准。
2.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一是以其实际收入是否达到或超过了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含二倍),作为界定是否加征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二是计算加征社会抚养费的起点是超出“人均”的部分,不是超出“人均”二倍以外的部分;三是加征幅度为超出“人均”收入部分的一至二倍。
3. 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的适用条件是:①经工作人员反复做思想工作,执意违法生育的;②发生违法生育事实后,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的;③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隐匿、躲藏制造种种障碍或隐瞒实际收入、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或骗取假收入证明等;④在全市或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件。
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的社会抚养费的适用条件是:①违法生育子女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的;②因医学认定不能终止妊娠发生违法生育行为的。③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4.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根据不同对象和情节设定了不同征收幅度,最低为基本标准的0.5倍,最高为9倍。幅度的具体适用一般为: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分三类情形:(1)夫妻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2)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生育后又多生育一个孩子的;(3)已合法生育过一个孩子者与婚外异性生育第一个孩子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征收对象包括夫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多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以及已合法生育过一个孩子者与婚外异性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倍数的适用一般应根据多生育孩子的数量来确定,如对多生育二个孩子的,按五倍征收;多生育三个的按六倍征收,依次类推,不超过最高倍数。适用具体倍数时还可以根据有关情节来确定,也可以在幅度范围内适当地提高征收倍数。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应区分不同的情节对男女方分别征收:(1)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0.5倍征收,对在生育前已领取了结婚证的不予征收。(2)对未达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一倍征收。(3)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生育的,若有配偶者没有生育过孩子,按两倍征收,若有配偶者生育过孩子,按“多生育”孩子数依照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征收。婚外异性系初次生育的,按一倍或者二倍征收。(4)对双方均为未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分别按两倍征收。(5)对双方均为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的,分别按“多生育”孩子数依照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征收。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应按照非婚生育孩子数量和情节对男女方分别征收:(1)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征收;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按六倍征收;依次类推。(2)对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按“多生育”孩子的个数计算,依照本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征收。婚外异性系初次生育的,按一倍或者二倍征收。(3)对双方均为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按“多生育”孩子的个数分别计算,依照本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征收。不超过最高倍数。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重婚生育的”指依照刑法由司法机关判有重婚罪的对象。一般应根据具体的孩子数量确定相应的倍数,如重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六倍征收;第二个按七倍征收,依次类推,但最高倍数为九倍。
违反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生育,按生育一个孩子处理。
适用具体倍数时还可以根据有关情节来确定,也可以在幅度范围内适当地提高征收倍数。
适用较高倍数的有关情节如下:1.经政府反复做思想工作不通,执意违法生育的;2.发生违法生育事实后,态度恶劣,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3.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隐匿、躲藏制造种种障碍或隐瞒实际收入、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或骗取假收入证明等;4.在全市或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件。
适用较低倍数的有关情节如下:1.违法生育子女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2.因医学认定不能终止妊娠发生违法生育行为的。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7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