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裁量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开、公正、高效,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本市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时限、执法结果、适用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和自身办公条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依法办理计划生育执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决定,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一)对当事人实施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与,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说明调查的目的、内容和相关程序。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每份笔录均应交被调查人阅读,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在场人签字或盖章。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征收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决定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拟处罚的种类和额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征收决定时,行政处罚或行政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因不服该行政处罚或行政征收决定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条 行政执法办案涉及的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处罚决定等执法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按规定进行查阅。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本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长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本局副局长、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的审核决定工作;
2.全面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决定工作;
3.主持对重大或复杂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并作出决定;
4.负责本局其他行政审批、行政备案等行政行为的审核决定工作;
5.对全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
6.对本人在行政执法岗位期间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第三条 副局长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负责所分管业务科室的行政许可的审核决定工作;
2.负责所分管业务科室的行政处罚的审核决定工作;
3.负责所分管业务科室其他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核决定工作;
4.对所分管业务科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
5.负责对所分管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学习;
6.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及政策法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2.协助局领导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
4.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答辩、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5.指导、监督全市人口计生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6.负责对本局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为进行监督的备案审核、监督检查工作;
7.具体负责办理对全市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负责来信来访来电的立案查处工作;
8.负责指导镇(区)相关工作。
9.各镇(区)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10.负责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全市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2.组织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3.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计划生育服务站(室)的工作,开展计划生育科学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指导全市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效果的调研;
5.负责对相关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处罚建议;
6.负责对本条线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考核;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宣传教育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负责计划生育宣传品制作计划和样品内容的审查,确保宣传品的质量;
2.负责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政策,经常指导和督促基层宣传工作;
3.负责普及人口计生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优生优育优教科普知识;
4.协调新闻单位进行宣传及行政执法监督;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规划统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依法制订全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计划生育人口统计;
2.负责指导各镇(区)人口及计划生育各类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确保统计准确率达98%以上;
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正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二、办案人员执法办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符合回避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主动向办案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向办案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相关办案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以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办案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四、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的调查处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五、对当事人或有关办案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办案机构应于收到回避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上报局长(或分管局长,下同)。
六、对办案人员的回避决定,由局长决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将驳回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八、决定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及时将调查工作及相关材料转交给局长指定的办案人员。
行政执法限时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效率,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时效性,根据《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各科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来本部门办事的群众。
二、对来办事群众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三、各科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要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簿。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四、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并责令采取补偿措施。经告诫仍不能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或复杂事项集体会办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或复杂事项包括:
(一)为上级政府和部门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的安排;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重大投资项目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五)人口计生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
(六)其他关系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重大或复杂事项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长久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站等方式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五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或复杂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七条 局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承办重大或复杂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形成的方案经分管领导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后,由局长批准施行。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十三条 有关执行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等科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质疑或建议。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首长问责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执行科室违反本规定,必须追究科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有聋、哑、盲等残障的;
(三)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 纯属未履行行政程序义务的;
(五) 主观上没有故意,系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六)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八)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九) 未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造成影响的;
(十) 尚未产生实际不良后果的;
(十一) 违法金额较小的;
(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 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 属于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
(五)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六) 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 违法手段恶劣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
(八) 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九) 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十) 作虚假陈述的;
(十一) 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二) 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三) 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十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处罚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对超出执行标准降低或者提高处罚的行政处罚,应当报请本局局长决定。
第十六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办案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出必要的说明。
核审部门提出改变处罚种类及处罚数额的核审意见,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办案部门对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说明理由的,法制部门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部门作补充说明。
核审部门认为办案部门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部门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办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不定期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其纠正。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2)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4)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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